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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正轉載)關于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事項核準文件的調整說明
6月份即將到來,專用車行業在政策方面將要面臨怎樣的變化呢?公安部交通違法專項整治將更嚴,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調整了,專用車生產準入將由省級政府核準。
為加強汽車產品質量監管,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有效性和公信力,國家認監委決定將GB18352.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及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標準納入強制性認證實施。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相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汽車》(CNCA-C11-01)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國家認監委公告2014年第45號)中的汽車產品認證依據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標準,指定認證機構將相關標準納入認證實施并出具認證證書。
二、已獲證相關產品認證證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可繼續使用1年,企業可根據自身意愿,提前開展證書轉換工作。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相關產品認證證書的轉換工作應按照《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執行。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認證機構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的要求做出處理。
三、對于已獲證汽車產品,如無新增試驗項目,無須再進行試驗,可直接換發新版認證證書;如有新增試驗項目,需進行補差試驗,通過試驗后換發新版認證證書;過渡期結束前已出廠、銷售、進口的相關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但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應按照《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的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將按照本公告修訂的實施細則、新納入標準檢測能力情況以及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情況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中機中心發布《關于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的調整說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的要求,將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作了調整說明。其中,除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及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外的新建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申請(這里面包括新建商用車、專用車生產準入申請)由省級政府核準,應隨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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